中國大陸《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 施行

由中國大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已於2019年12月1日上路,惡意註冊商標與囤積商標之行為將受到更嚴厲之懲罰。該項新規定針對「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或是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申請,除予以駁回或不予註冊外,申請人並會被依情節施以警告,或處以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三萬元的罰款;若無違法所得,則可以處人民幣一萬元以下之罰款。

該規定除擴大對惡意註冊商標之懲罰,尚對商標代理人之行為進行規範,例如商標代理機構若明知申請人有惡意註冊之意圖,則不得接受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該規定第8條列舉了多項商標專責機關於判斷商標註冊申請案是否屬於「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商標註冊」,可綜合考量之因素包括,申請人或與其相關聯者所申請註冊商標的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申請人所在行業及經營狀況;申請人過去是否曾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有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或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申請註冊商標是否存在與他人著名商標,或知名人物姓名、公司行號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之情形等。這些規定讓惡意申請註冊商標行為判斷標準,更臻明確而可資依循。

此外,為有效遏止各種破壞商標管理秩序之違法行為,該規定第14條還明定中國大陸知識產權相關單位做出行政處罰之處分後,應將處罰訊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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