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2020年智慧財產權法修正案(生產力委員會回應第2部分和其他措施)於2020年2月26日已獲得皇家批准,現已成為法律。
修正案對該國2003年設計專利法、1990年專利法及1995年商標法進行修正,並啟動逐步廢除新型專利(innovation patent)制度的程序。
逐步廢除新型專利
澳洲政府決定逐步廢除新型專利之原因,係因成效不彰,證據顯示該新型專利制度造成澳洲企業每年1千1百萬元澳幣淨損失,不但無法激勵企業研發能量,反而讓大型企業阻礙中小企業(SME)的創新。
新型專利廢除之效果如下:
- 從2021年8月26日起,將不允許提出新的新型專利申請。
- 在2021年8月26日之前申請仍有效的新型專利,將持續其效力至期限屆至。
- 在2021年8月26日之前提出的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後仍可申請分割。
- 在2021年8月26日之前提出的發明專利(standard patent)申請案,仍可以轉換為新型專利申請案。
- 禁止新型專利申請遲延之展延期限
新型專利制度的廢除是澳洲政府對SME的承諾,以確保該國的IPR制度能夠滿足SME的需求。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在未來18個月的過渡期間也將啟動各種配套措施來幫助SME善用IP制度。其中包括:
- SME快速審查服務(the SME fast track service):提供快速審查,在8個星期內可獲得審查報告。
- SME專案管理服務(an SME case management service):在專利申請流程中由IP Australia的專案管理師提供服務,包括加快國際申請以取得目標市場的保護。
- 網路服務平台(online portal):重新開發IP Australia的網頁以提供目標導向的平台,提供SMEs客製化產品及服務、全時無休假協助、IP組合管理工具及政府資訊取得等。
- 專門推廣計畫(a dedicated outreach program):透過活動、網頁或與其他政府部門合作,提供區域性SMEs教育訓練及根據產品生命週期提供多元的IP策略建議。
澳洲IP制度其他修正
該修正案也對澳洲的IP制度進行其他改進,例如:
- 專利法中加入目的條款(an objects clause):在專利法中加入目的條款,闡明專利法立法目的,減少因時代的演進所導致專利法運作的不確定性,並在法規條文有不確定概念的情況下,幫助法院進行法律解釋。目的條款不會改變法規的原意,也不會推翻現有的判例法和既定的先例。
- 專利法和設計專利法的「官方使用(Crown use)」條款:「官方使用」是很少被用到的保護措施,讓官方在緊急狀況或其他公共利益議題時,得不經專利權人同意使用具有專利權的技術。為促進「官方使用」之透明度及責任歸屬,修正規範可以援引「官方使用」的情形,並增加部長級的監督程序;並對法院在判定向權利人支付補償金所應採用的酬金標準,提供了較優的指引。上述修正使專利權人與確保官方能取得技術不受限制的權力間,有較好的平衡。
- 專利的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ing of patents)條款:修正案改變了強制授權規定,刪除原來的「公眾的合理需要(the reasonable requirements of the public」規定,改以「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規定取代。
- 另外,該修正案還對專利法和商標法進行許多技術上改進,以簡化程序及提高效率。例如:提供文件的電子認證副本時,得保存和使用電子簽章等。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