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前言
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依商標法第19 條第8 項規定得申請加速審查。為使商標申請人能夠理解及預見符合加速審查的要件及其適用情形,特訂立本作業程序,明定加速審查適用的案件類型、申請加速審查時應載明的事實、理由及證據,以及加速審查所需時間等事項。
加速審查之適用範圍,不及於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等其他程序,且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之申請,亦不準用。
貳、 申請加速審查之案件類型
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係以申請商標使用情形為主要判斷依據,其適用加速審查的申請類型如下:
類型一: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全部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商標註冊申請案所指定之全部商品或服務名稱,如均有實際行銷於
市場,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即認定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得申請加速審查。如未全部商品或服務皆已實際行銷於市場,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則應依法申請分割或減縮,以符合加速審查之要件。
類型二: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1,並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認為申請人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一)該申請商標遭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二)因該申請商標之使用,收到第三人之侵權警告。
(三)第三人對該申請商標請求授權。
(四)該申請商標已規劃上市,並與合作廠商訂有銷售或經銷等相關合約。
(五)該申請商標已規劃參展,並與參展單位訂有相關合約。
(六)其他足認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情形。
二、指定商品或服務
依類型二所規定之前述情形,認定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者,應以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之指定商品或服務所屬類別為限;其他不具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之類別,申請人就該類別之指定商品或服務應申請分割或減縮。
參、申請要件
一、申請時點:申請人應於提出商標申請後至智財局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前之期間為之。如智財局已寄發程序補正通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後,因案件已進入審查程序,申請人可隨時查詢進度並來函催辦,即不需再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
二、載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申請人應依個案主張加速審查的適用類型,載明其有即時取得權利必要之事實及理由,並檢附具體事證,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及證據。
三、規費:
避免排擠一般申請案之審查時程,並兼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申請加速審查者,除申請費每類3000元外,如申請加速審查,需另外繳納每類6000元的加速審查費用。
肆、審查程序:
一、加速審查將於申請人規費繳納齊備之日起,始進行加速審查程序。
二、申請加速審查須檢附之證明文件若未齊備者,智財局將於收受申請後10 個工作日內(紙本申請約15個工作日內),發文通知申請人補正,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該加速審查之申請不予受理。
三、申請加速審查之證明文件齊備者,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將直接進入個案審查,且經准予加速審查者,將於智財局商標檢索系統之申請案件狀態中顯示其為「加速審查」案件,不另行發文通知申請人。
四、符合加速審查要件之申請案,於進入個案審查程序後,原則上於立案後2個月內智財局即會對該案作出第一次審查公文通知;包含核准審定或程序補正通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實際審查所需時間,應視個案指定商品或服務、商標型態等複雜度不同而定。
五、智財局所為之程序補正通知書、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送達後,若申請人已行文補正或申復意見,個案上亦無其他可通知補正事項者,原則上智財局將於收文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結果。